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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性质与代理要点
来源:孙赵元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07
浏览量:511

对律师来说,每一次诉讼代理,都是一次考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基于其涉及面广且复杂,挑战就更大了,庭审对抗最激烈。这类案件涉及法律法规较多,一些省市高院,甚至中院都制定了自己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指导,涉及合同效力、专属管辖、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权、工程款结算等普遍性问题的处理。每个案件也有各自特点与难点,法院常常对类似案件判决差异也很大。通诚所孙赵元律师接到该案后对这些法律法规、指引、判例再次梳理消化,设计最佳诉讼方案,对各种抗辩有应对策略和措施。




基本案情

2015年靖西市建设某边贸市场,建设方为鼎X公司,总包方是江西第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公司”),由三个自然人挂靠该公司实际承建,其中之一人是喻某。本案委托人方某分包到屋顶钢结构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方是江西公司,仅盖有项目工程部资料专用章,喻某签字。在实际施工工程中,分包工程要根据房屋主体工程的进度而定,分包工程施工无法完全按照分包合同要求的开工、完工、进度款、验收履行。2015年底方某施工完成后,因涉及多方主体,工程款迟迟未结算完,拿到三分之一工程款。方某长期追讨不得,提起本案诉讼。

该案2019年12月24日靖西市人民法院立案,2020年1月16日开庭,2020年2月21日收到民事判决书,委托人得到一个满意的结果。回顾这个案件,技术难点处理上独具匠心,操作上精工细作,是通诚所一次经典的诉讼服务案例。


律师代理要点


01.确定最佳诉讼方案,最大程度降低风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基本都有转包、分包、内部承包、挂靠等多种施工方式,参与主体很多,列哪些主体为诉讼当事人起诉,会有不同的结果。有些法院要求实际施工人只能起诉与其有真实合同关系的一方作为被告,多列或少列都不行。此外诉讼中不是参与人主体越多越好,因为一个主体送达不了就要多次公告拖延诉讼进程。权衡利弊本案实际,将江西公司列为第一被告,喻某为第二被告,鼎X公司为第三人。让他们全到场,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02.应对案件管辖上的异议。法院立案以后,通知原告,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甲方所在地管辖。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很常见,目的是甲方以强势地位订立格式合同。但这种约定管辖违反了民诉法和民诉法司法解释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经与法官进行沟通,最后法院采纳孙赵元律师的意见,避免了远赴千里外的江西南昌去诉讼。

03.技术资料专用章对江西公司的效力。江西公司是工程的总包方,其用技术资料专用章签订分包合同,即使喻某不是江西公司的相关人员,采取未经授权的假印章,实际属于无权代理,但也构成表见代理,案涉合同对江西公司有约束力。

04.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问题。该工程管理方面参与方多,做完工程找不到对方验收。孙赵元律师全网搜索这个工程有关材料,发现2016年4月百色XX网有对该工程竣工的报导,将这个新闻材料作为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据,得到法院的采纳。庭审中被告称原告方没有完成合同工作量,如钢结构屋顶护栏缺失,已完成的部分有生锈漏水等质量问题,多次通知也拒不施工和修复,不应再支付剩余工程款。第三人抗辩称政府一直没有组织验收。被告提供的一张彩色照片证明工程没有完工,但从照片呈现的事实看,反映出建设的钢结构工程完整、美观,反倒对原告有利。在工程建设领域早已经实施五方联合验收制度,政府不再组织验收,第三人的说法不可采信。最终法院采纳孙律师的观点,以新闻报导的竣工日期为交付日期。

05.案涉合同效力问题。建设工程领域无效合同很普遍,案涉合同是钢结构分包合同,被告认为原告作为经常承包工程的承包人没有施工资质,案涉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我方考虑合同是否有效,对于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影响结算,我方回避该问题,由合议庭认定。


法院裁判观点

案涉合同符合劳务分包合同属性,为有效合同,立案时确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案由应予纠正。第三人是合同外第三方,不受合同约束,不承担付款责任。对于江西公司抗辩案涉合同用技术资料专用章而非公司合同专用章,其不应承担付款责任问题,法院认为江西公司没有提供其平时与他人签订合同的公章印鉴副本,也没有对案涉合同用技术资料专用章提请鉴定证明系他人伪造,也没有对喻某是否系内部承包关系还是委托关系提供证据和表态,江西公司抗辩无效,应承担付款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江西公司和喻某连带支付原告劳务费及从2016年5月19日起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



判后讨论

法院将案涉合同认定为劳务分包合同,就本案而言对原告诉讼请求偏于有利。但就案涉合同本质看,孙律师认为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和诉讼规则不同,表现在:1. 合同标的性质不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总承包工程的一部分非主体工程,如其中的一条路、基坑打桩工程等,一般需发包方同意或总包合同约定,分包人需要相应的资质;劳务分包合同是工程总包方或分包方将工程中的劳务部分分包给劳务承包人的合同,劳务承包人提供的是劳动力,不需要资质,不需要发包人同意,如搭脚手架、抹灰等。2.完成方式不同。工程分包单位以自己的劳动力、设备、原材料、管理等独立完成分包工程。劳务分包人只提供劳务即劳动力。3. 管辖规则不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适用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则可以约定,本案中约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就有效。


通过这个案件,委托人对通诚所代理律师专业精神、工作责任心给予肯定,本所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方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在今后涉及此类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更周到、更专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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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孙赵元
  • 执业律所:
     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1*********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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